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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800038140號

令函日期: 98-05-07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800038140號
令函要旨:

有關台端函詢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在大廈自建「數位電視及衛星電視系統」是否涉及侵權行為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委員會98年5月1日鮮境(祿)字第98031801號函。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貴會)安裝來函所稱之「數位電視及衛星電視系統」,是否涉及公開播送(再播送)之侵權行為,應視實際使用情形而定,說明如下:(一)貴會安裝「衛星電視接收系統」,若係直接拉線到住戶家中,住戶收看電視節目,並無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惟倘若係在某一定點接收訊號後,再以拉線方式將所接收的原播送內容訊號傳送到各住戶家中的收視設備,則該定點接收者可能涉及公開播送(再播送)他人著作之行為,而須另外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之授權。(二)貴會安裝「數位電視接收系統」,若係以數位機上盒接收數位訊號後,再為有線、同步之傳送,則此行為應屬「再播送」,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取得授權。倘若貴會係欲以上述方式傳送數位電視節目訊號予住戶,則必須取得授權,建議貴會不要統一安裝數位電視接收系統,再將接收之數位訊號傳送予住戶,宜由各住戶自行安裝數位機上盒並接收數位電視節目,以杜著作權爭議。三、由於公開播送(再播送)之行為,通常會涉及到利用他人之音樂、錄音及視聽著作之行為,應依著作權法規定取得授權,如未取得授權,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之侵害,而應負民、刑事責任。關於授權管道之說明及訊息,請參見本局網頁(路徑:首頁/使用與授權/音樂授權管道說明)。又本局【解釋令函資料檢索】已上載本局網站公開供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 發布日期 : 98-05-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 瀏覽人次 :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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