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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800037020號

令函日期: 98-05-06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800037020號
令函要旨: 貴院受理97年度上訴字第2970號顧霖生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函請鑑定圖形著作、攝影著作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院98年4月28日院通刑未97上訴2970字第0980006738號函。二、按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本法所稱「圖形著作」,係利用圖之形狀,線條等製圖技巧,以學術或技術之表現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感情之創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攝影著作」則係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此外,欲該當一個「著作」,除該標的屬本法第5條所例示之著作外,並需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二項要件,所謂「原創性」,係指為著作人自己之創作(非抄襲他人之創作);所謂「創作性」,係指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至於所須之創作高度究竟為何?自需由法官或檢察官於個案判斷認定之,本局則認為應係採最低創作性、最起碼創作(minimal requirement of creativity)之創意高度(或稱美學不歧視原則),並於個案中認定之。三、另本局並未辦理相關著作權鑑定業務,爰歉難辦理函囑鑑定業務,尚祈 見諒,本案建議可洽請著作權學者專家或民間機構協助提供意見,隨文檢送圖形、攝影學者專家名單資料各1份,併請 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發布日期 : 98-05-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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