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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800044630號
令函日期: | 98-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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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800044630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有關外國法規翻譯、出版等著作權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會98年5月22日消保法字第0980004526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其範圍包括本國及外國部分,是所詢 貴會將外國法律、命令(以下簡稱法令)譯成中文一節,由於外國法令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得自由利用,自無需徵該國政府之同意或授權,即得逕行翻譯。 三、復按本法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故所詢有關韓國等國家之法令原文非以英語呈現,如以其政府機關網站中查詢獲知之英文版法令作為中文翻譯之版本,是否需獲得該國政府同意或授權一節,如該英文版之法令翻譯,符合上述規定者,亦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反之,則須取得該英文版之法令翻譯之著作財產權人(不一定為該國政府機關)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四、貴會委託他人(如來函所述學者專家)將上述英文版之外國法令譯成中文版之法令翻譯,該中文翻譯是否受有著作權及其著作權之歸屬,須視當時雙方著作權之約定內容而定。茲以下列說明:(一)如約定以該他人為著作人,但 貴會與該他人約定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 貴會所隸屬之公法人,並約定該他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者,則 貴會所隸屬之公法人為著作財產權人,貴會則為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之管理人,自得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其權利,包括出版(散布)該中文版之法令翻譯及授權他人利用。(二)如以該他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但授權 貴會所隸屬之公法人得利用其著作,則 貴會得否出版(散布)及其地域、時間有無限制及得否再授權他人利用,均依雙方之約定定之。 五、承上所述, 貴會欲將該中文版之法令翻譯併隨外國法令出版成書供各界利用一節,除該外國法令本身不受本法之保護外,該法令之英文翻譯及中文翻譯尚非當然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無法一概而論。建議 貴會於出版前就相關問題先予釐清,以免日後發生爭議。至於將該翻譯物出版時,應如何記載授權各界利用之範圍及條件,係屬 貴會之出版品管理問題,宜由 貴會自行考量。又所發行者如確為不受本法保護之標的, 貴會縱未於「版權頁」為任何記載,任何人仍得自由利用,併予敘明。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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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 : 98-06-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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