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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800049600號

令函日期: 98-06-12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800049600號
令函要旨: 貴公司函詢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電腦伴唱機收費由現行1200元調漲為2000元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依 貴公司98年6月9日(本局收文日)函辦理。二、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係91年2月27日本局許可設立之著作權仲介團體,依設立當時之法律規定,費率未經本局審議。故目前TMCS之費率皆為該會所訂,非本局審議通過。惟該會欲新增或調高費率時,依現行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之規定仍須報請本局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三、有關電腦伴唱機費率部分,據了解TMCS原以每年每台1200元之費率洽收,後於97年12月自行宣布自98年起調整伴唱機費率為2000元,案經本局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8條第4項規定,於本(98)年4月2日智著字第09816000940號函令禁止該會調漲電腦伴唱機費率為2000元如附件一,請參考。四、隨函檢附該會備查之費率表1份如附件二。
  • 發布日期 : 98-06-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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