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著字第09800053760號
令函日期: | 98-06-29 |
---|---|
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800053760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經本局審議通過之衛星電視台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之備註事項疑義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 貴會98年6月19日(98)衛廣字第042號函辦理。二、MUST之衛星電視台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業經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98年第6次會議決議在案,其中備註所示「仲介團體向利用人收取之使用報酬未達各該項費率標準者,每年與利用人約定收取之使用報酬不得高於前一年各類頻道實收使用報酬數額之10%」,即係指「仲介團體向利用人收取之使用報酬在未達各該項費率標準前,仲介團體每年至多得以前一年度向利用人收取之各類頻道實收使用報酬調漲10%作為當年度之使用報酬,直至收取之使用報酬數額已達費率標準時,再改依各該項費率標準收取使用報酬」。 |
- 發布日期 : 98-06-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