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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800056170號

令函日期: 98-07-02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800056170號
令函要旨: 貴公司函詢所經營之「天良生活綜合台」使用音樂著作權報酬費率,是否符合衛星電視台之一般商業(綜合)頻道費率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公司98年6月16日盈視字第980616001號函。二、本案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98年6月29日通傳營字第09800265430號函示說明, 貴公司經營之「天良生活綜合台」頻道,係依法取得該會許可並核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應受衛星廣播電視法規範。因此,倘該電視台有利用到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管理之著作,自應依衛星電視台相關費率標準適用之。
  • 發布日期 : 98-07-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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