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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800047321號

令函日期: 98-07-02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800047321號
令函要旨: 社團法人台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檢舉 貴會業務推動涉有不法一案,請於文到30日內查照辦理。
說明:一、依 貴會98年6月2日著仲介字第098-109號函辦理。二、貴會係本局目前核准成立之我國第一個「語文著作仲介團體」,有關仲介團體所執行之業務,須先取得權利人之授權,才可以授權予利用人,故 貴會所管理之範圍係包含:所屬會員之著作,以及與 貴會簽訂授權契約之他國仲介團體所管理之語文著作者為限。三、貴會印製之「校園內實施重製工作之推廣建議」及「如何取得合法影印授權」兩份文宣之內容,可能造成一般大眾誤解之部分,請 貴會於文到後30日內依下列事項分別修正、加註文字,釐清 貴會所欲推廣之業務,以免爭議,並請於修正完竣後檢送修正後之文宣供本局備查:(一)文宣一「校園內實施重製工作之推廣建議」:1、原載「三(一)民國91年由夏漢民…等作家、教授、記者、出版社代表發起…」、「八(二)國內授權:COLCIA目前以作家授權為主,已涵蓋國內所有出版社在內。出版社授權為輔。」,有關第一段文字部分, 貴會應對大眾公開所屬會員及管理之著作名稱,而不宜於文宣上印製過於籠統含糊的文字,避免一般大眾誤認所有的作家、教授、記者、出版社皆為 貴會之會員,請 貴會修改為「三(一)本會係民國91年發起,依據「著作權法」及「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之規定,於95年8月8日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智著字第09516002900號許可登記;同年10月29日正式成立,並在台北地方法院以95法登社字第114號函准予法人登記在案。」,又有關第二段文字中「已涵蓋國內所有出版社在內」,易使一般大眾誤認 貴會管理國內所有出版社之著作,請 貴會修正文字為「八(二)國內授權:COLCIA目前以作家授權為主,出版社(以取得作家/著作權人授權之出版社為限)授權為輔。」;前述兩段文字,都應明示 貴會網站之網址,並且須註明「本會所屬會員名單及管理之著作名稱,公開於本會網站,歡迎各界檢索查詢」。2、原載「三(三)該會為我國政府核准成立唯一可接受國內外語文著作相關權利人授權合法影印之單位...」部分, 貴會應避免使利用人以為欲取得合法之授權,只能經由 貴會;請 貴會修改為「該會為智慧財產局核准成立目前唯一的語文著作仲介團體。」。(二)文宣二「如何取得合法影印授權」:><文字 FI=8 OI=8>原載「...於約定期限內作不限次數地影印重製。」,依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95年第3次及5次會議審議通過 貴會之費率,備註二明訂「不論是採何種收費,每次影印不得逾著作內容之20%,本項規定僅適用於學術論著、非學術書籍、長篇小說及長篇劇本四類著作。」, 貴會應於文宣中註明「每次影印不得逾著作內容之20%」,避免利用人誤認可將著作內容全部影印重製。四、貴會目前業務推動之內容涉及是否逾越管理範圍等疑義之部分,本局將邀集專家學者開會研討;為使 貴會業務推動順利,請儘速配合辦理下述事項:(一)請檢送最新且完整之會員名冊(包含:會員名單及著作名稱)至本局,並且完整呈現於 貴會之網站上,供利用人查詢及檢索。(二)貴會所欲推行之「大學、大專校院建議解決教科書影印辦法」中,所訂定之各項相關費率,請儘速依照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規定之程序,經 貴會之會員大會決議後,送由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
  • 發布日期 : 98-07-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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