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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605a

令函日期: 98-06-0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0605a
令函要旨: 製作「畢業生必修的五堂課」講座課程簡報使用電影片段(視聽著作)作為素材,會涉及視聽著作「重製」之行為,而將該講座內容自行拍攝後,製成光碟,提供予大專院校就輔單位或大專學生,除有「重製」行為外,復涉及「散布」視聽著作之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均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就 台端前述來信所詢及利用他人著作之情形,似與本法所示各項合理使用之情形均有間,惟著作權係屬私權,對於利用著作有無合理使用,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400 著作權法第44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98-06-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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