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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606b

令函日期: 98-06-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0606b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爰此,您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若與公司無特別約定時,則您係該著作之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公司享有。另所謂「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係事實認定之問題,須以工作性質作實質判斷(例如是否在雇用人指示、企劃下所完成,是否利用雇用人之經費、資源所完成之著作等),與工作時間及地點無必然之關係,並應於具體個案認定之,合先敘明。
二、有關您來文所詢事項,就您來文所述,若該圖文係您個人旅遊所攝影或就旅遊心得所為之文字描述而與公司業務無關,且僅係提供充實公司電子報內容,則該著作權似屬您所有,您自可禁止他人利用,甚至撤回該圖文均可,至於如何證明該著作與工作無涉等係屬事實認定之問題,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認定之。
三、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https://www1.tipo.gov.tw/)公開供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發布日期 : 98-06-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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