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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608b

令函日期: 98-06-0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0608b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
一、 所詢問題1,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4款所稱「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係指僅為傳達日常發生之事件之新聞性報導。另本法第61條所稱「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係指對於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評論及分析等,例如報紙、雜誌、網際網路上刊登之社論或評論,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至於報紙內容,是否屬「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或「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因其範圍廣泛,尚難一概而論,應視個案情形認定,如符合「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包含圖片或照片等),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從而並無取得授權或適用本法第61條之問題,先予說明。
二、 所詢問題2,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文所稱之「引用」,係指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所詢A公司剪報置於內部資料庫提供「內部同仁」查閱參考,不屬「引用」之情形,自無本法第52條之適用。
三、 所詢問題3及問題4,A公司將剪報置於內部網頁資料庫供「內部同仁」查閱參考1節,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如該等剪報屬涉及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且未經註明不許公開傳輸者,則A公司所為供「內部同仁」查閱參考所為之「公開傳輸」,似可以本法第61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惟須明示其出處;至為達成前揭公開傳輸目的所為之重製,雖不在第61條規範範圍內,似仍有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而得一併主張合理使用。
四、 以上為行政機關之意見,僅供參考,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因此有無合理使用,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100 著作權法第61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98-06-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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