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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610a

令函日期: 98-06-1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0610a
令函要旨: Cland您好:
一、 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任何人只要出於獨立創作,即可就其創作均享有著作權。博碩士論文,只要具有獨立創作性,就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任何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外,均必須經過權利人的同意,始可以重製、公開傳輸或其他本法所定之利用,合先敘明。
二、 依上述說明,論文上傳於網路供不特定人下載係涉及論文「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惟所詢大學是否可以硬性規定論文一定要授權網路公開傳輸一節,涉及校園管理事項,非屬本局業務,歉難答覆。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400 著作權法第44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98-06-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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