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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615

令函日期: 98-06-1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0615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
所詢剪報屬涉及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若報頭僅註明「非經同意不許轉載」之字樣,未註明「禁止公開傳輸」,是否即意謂可以依著作權法第61條合理使用規定為公開傳輸之行為1節,其「非經同意不許轉載」之註明,是否包括網路上的公開傳輸,仍須探求著作財產權人之真意,尚無法一概而論。惟依一般社會通念,所謂「轉載」應包含揭載於網路上,因此建議可直接向報社洽詢釐清。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100 著作權法第61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 發布日期 : 98-06-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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