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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800056200號
令函日期: | 98-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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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800056200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 貴部函詢舉辦97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所涉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部98年6月29日台體(三)字第0980104785號函。二、有關非營利活動之合理使用,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5條規定,凡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即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其中「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係指未對表演人在活動中所為之表演支付相當之酬勞或對價。此報酬或對價可能包含工資、津貼或工作獎金(非中獎之獎金)等,不論其名目為何,只要個案上得認定係相當於其表演勞務之對價者,均屬之,但所支付者如未具有相對價值者(如中獎或因競賽優勝所頒贈的獎金),由於其不具有表演之對價關係,則可認定為「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因此, 貴部舉辦之97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針對表現成績優異之學生僅頒贈獎狀不提供獎助學金,並作為學生甄審甄試升學之成績證明之用,符合「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或對價」之要件,且舉辦該活動係為推廣學校舞蹈教育之公益性目的、亦未向入場觀眾收取任何費用,依上述說明,應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至於辦理活動之幕後工作人員(例如燈光師、攝影人員、臨時工作人員等)則非屬本條所稱「表演人」,該等人員是否受領酬勞,即與本條要件之認定無涉,併此說明。四、另本局已製作「非營利活動中如何使用他人著作」說明,上載於下列網頁路徑: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合理使用。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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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500 | 著作權法第55條 |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發布日期 : 98-07-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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