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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800058270號

令函日期: 98-07-13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800058270號
令函要旨: 有關 貴臺函詢舉辦「黑膠的異想世界~戀戀鄧麗君珍藏展」(活動名稱暫訂)所涉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臺98年7月6日北廣字第0983015600號函。
二、有關公益性質活動之合理使用,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5條規定,凡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即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依本法第57條第1項規定,美術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合先敘明。
三、因此, 貴臺函詢為辦理旨揭展覽活動,若符合前開本法第55條之要件或本法第57條第1項之規定,應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另有關 貴臺函詢相關展示品是否有肖像權之問題?係屬民法人格權之範疇,並非本局主管之業務,未便答復,尚祈見諒。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5700 著作權法第57條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 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
  • 發布日期 : 98-07-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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