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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800056870號
令函日期: | 98-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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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800056870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 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98年第7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新增/修正音樂著作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一案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復 貴會98年6月30日(98)音楚字第2541號函。 二、旨揭會議審議通過之「無線廣播電台文化、教育之公益性及政府所屬頻道使用報酬率」中有關「有營利行為者」與「無營利行為者」之認定,說明如下:(一)營運收入包涵之範圍甚廣,不能因電台有營運收入即認為其有營利行為,應以廣告收入之有無作為電台有無營利行為之認定基準,故本項使用報酬率所謂「有營利行為者」,係指有廣告收入之文化、教育之公益性及政府所屬電台而言。(二)擁有多家分台之電台業者,若其中之多數頻道合組成一全國性調頻網,若其中一頻道有收取廣告收入之行為,即應適用「有營利行為之全國性調頻網」收費標準;而其他獨立收取使用報酬費用之頻道、分台,自應單獨就該頻道、分台有無營利行為認定應適用「有營利行為之地方性調頻網」或「無營利行為之地方性調頻網」收費標準。 三、本局智著字第09816001711號函及旨揭費率之相關疑義,說明如下:(一)本局係按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下稱仲團條例)規定,審議 貴會提請變更之使用報酬率,而依仲團條例之規範意旨,本局就 貴會提請審議之費率計算方式、比例、及生效期日應有決定權,又本局智著字第09816001711號函稱本次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自98年1月1日生效,係為便利 貴會適用單一費率收取今年度之使用報酬,避免發生今年度分別適用兩種費率計算費用之情形,故該行政處分自應溯及於98年1月1日生效,且該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受處分影響之利害關係人,均應自98年1日1日起即受該處分之拘束,98年度已獲授權之利用人當得依此規定多退少補使用報酬。(二)本次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中所謂「全年度音樂使用總次數」,係指授權當年度之利用人音樂使用總次數,惟為授權業務之順利進行,貴會與利用人得先參考授權前一年度之音樂使用總次數以計算使用報酬,至授權當年度之使用總次數統計完成後,再多退少補使用報酬,另有關清單更新速度或其正確性等問題,則應由 貴會與利用人協商確認。(三)全年度音樂使用總次數之計算,係以電台所有分台之使用次數加總計算,而非以單一分台之使用次數為計算標準,故本項費率操作上應先釐清電台有多少全國性調頻或調幅網、地方性調頻或調幅網,再分別認定有無營利行為,再加總使用報酬,爾後再依電台所有分台總計之音樂使用次數,參照本局訂定之級距標準,予以酌減使用報酬。 |
- 發布日期 : 98-07-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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