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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710a

令函日期: 98-07-1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0710a
令函要旨: 所詢利用電影中「人物角色」於電視劇集中,所涉及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按著作權法第10條之1(簡稱本法)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概念、原理、發現等,亦即著作權所保護者為著作之表達形式,而表達形式有「外面之表現形式」與「內面之表現形式」。「外面之表現形式」,係將著作人之思想以語言、文字、色彩、聲音、影像加以表現,使人客觀感覺其存在;而「內面之表現形式」,則對應著外面之表現形式,與外面之表現形式密不可分,存在於著作人內心之ㄧ定思想之次序,例如小說故事中人物之性格及情節發展。因此,利用他人電影中之「人物角色」倘已達概念的表達程度,則似會涉及著作權問題。通常而言,如模仿原著作中人物、風格、形式、內容而另行創作,即會涉及「改作」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應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始得為之。但如就原著中人物一、兩個角色人物,僅仿其人名,但其性格、情節均不相同,則尚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所詢電影製片公司為另行拍攝「海角七號」電視劇,有無侵害「海角七號」電影版導演之「人物角色」之著作權,須視電影中人物角色如何在電視劇中呈現而定,尚難一概而論。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1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發布日期 : 98-07-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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