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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710b
令函日期: | 98-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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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80710b |
令函要旨: | 一、按新修正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9款第4目所規定之「搜尋服務提供者」,係指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而言。因此,本法所稱之「搜尋服務提供者」,係僅提供使用者「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與服務,該資訊本身並不在「搜尋服務提供者」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中。如該等資訊涉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者,依本法第90條之8規定,只要搜尋服務提供者對所提供之搜尋或連結之資訊涉有侵權不知情,且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並經著作權人通知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者,對於他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得主張民事責任之免除,合先敘明。 二、所詢「聯合知識庫」中提供聯合報系之新聞文字、圖片等資料之搜尋一節,該等資料本身及所提供之連結之搜尋與服務均係在「聯合知識庫」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下,且該資料本身係「聯合知識庫」自行予以儲存,非應使用者之要求所提供之資訊儲存服務,則該「聯合知識庫」就此部分而言,已非本法第3條第1項第19款所列之「網路服務提供者」,故如其資料內容涉及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該「聯合知識庫」應自負相關民、刑事責任,無本法第6章之1以下民事責任免除規定之適用。 三、至有關「聯合知識庫」與其他雜誌、新聞媒體合作,提供雜誌文章及新聞影音之搜尋,是否為本法所稱之「搜尋服務提供者」之疑義,請依實際利用情形依上述說明一加以判斷。如「聯合知識庫」屬本法所稱之「搜尋服務提供者」,於其所提供連結之搜尋或服務之「資訊」本身涉有侵害著作權時,該「聯合知識庫」自有本法第6章之1以下民事責任免除規定之適用。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及第6章之1之規定。又本局【解釋令函資料檢索】已上載本局網站公開供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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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300 | 著作權法第3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
- 發布日期 : 98-07-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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