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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714c
令函日期: | 98-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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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80714c |
令函要旨: | 一、 來函所詢已故作家楊逵的家屬捐贈 貴館文物中含有張克輝(張有義)先生之手稿,張先生是否有權要求 貴館歸還其作品1節,涉及民法物權相關規定,非屬著作權問題,未便答復,尚請諒察。 二、 又 貴館受贈手稿,僅取得該手稿的所有權,並沒有取得著作財產權,若將其數位化並提供讀者瀏覽列印,已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仍要另外取得授權,分別說明如下: (一)捐贈者本身即為著作財產權人:貴館可於捐贈契約書中附加著作財產權授權條款,一併取得後續利用之授權(來函所附捐贈契約書第3條至第5條似屬著作財產權授權條款)。 (二)捐贈者與著作財產權人分屬二人:此時捐贈人並無授權後續利用之權限,貴館應另外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來函所附捐贈契約書第6條亦有相同規定)。 三、 另作者將其著作投稿於出版社,除其與出版社有特別約定外,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仍歸作者享有,因此 貴館如欲公開張克輝(張有義)先生投稿作品之手稿於網頁上,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事先取得張先生之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屬侵害其著作財產權。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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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4400 | 著作權法第44條 |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發布日期 : 98-07-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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