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智著字第09800063530號

令函日期: 98-07-29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800063530號
令函要旨:

貴會所詢公開播放音樂之授權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會98年7月17日全商業字第0980000284號函。 二、有關公開演出播放音樂之授權問題,應於利用前向所播放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詞、曲作者)或錄音物製作人(即唱片公司)洽取授權,或向該等著作財產權人所組成之著作權仲介團體(以下簡稱仲介團體)洽取授權(經許可之著作權仲介團體相關資料請參考附件),始為合法。至於所利用之著作是否為仲介團體所管理之著作,可向各仲介團體或本局快速查詢服務台(02-23767160)查詢。因此,應向誰繳費,應視所利用著作之權利歸屬而定,如並未使用到要求付費之人或團體的著作,即無須向其付費。 三、有關現有仲介團體有多家且計費方式不一之問題,本局已朝整合之方向努力,目前處理情形如下:(一)行政協調各仲介團體成立聯合收費窗口:本局於近年來已積極協調仲介團體成立聯合收費窗口,據悉,ARCO及RPAT二家錄音仲介團體已於日前達成協議,自本(98)年7月起合作成立單一收費窗口;至計費方式不一之問題,亦協調各仲介團體予以統一,包括遊覽車、旅館、醫院、美容院、卡拉OK及伴唱機等費率項目,目前尚在處理中。(二)修法增訂「共同使用報酬率」之義務:為使收費窗口之推動順利進行,現正研擬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已參考瑞士著作權法第47條,增訂「共同使用報酬率」。亦即,在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之利用型態,例如電台、電視台之公開播送、前述公開播送後旅館、美容業等公開場所二次利用行為、KTV、卡拉OK及伴唱機之利用等大量利用著作之利用型態,如涉及二個以上集管團體(即仲介團體)均得收費時,應訂定一個單一的共同使用報酬率,並協商由其中一個團體向利用人收取。草案修正進度可至本局網頁路徑:首頁/公開資訊/法規資訊中查詢。

  • 發布日期 : 98-07-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 瀏覽人次 : 21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