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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800062000號
令函日期: | 98-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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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800062000號 |
令函要旨: | 貴公司函陳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收取公開演出使用報酬違反本局規範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復 貴公司98年6月17日函。 二、旨揭事項經本局以98年7月2日智著字第09800053620號去函詢問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茲該會復以98年7月16日98年台協字第980707號函,略謂:(一)有關收據中電腦伴唱機字樣,係依市場習慣之便宜作法,使利用人容易辨識收費數額。(二)就卡拉OK、KTV之公開演出部分,係依據公告費率向利用人說明洽收。目前皆以使用面積計算(概括授權公開演出每坪每年1000元),且一般包廂坪數約4坪至10坪不等,即實際洽收之優惠從2至5折不等。 三、惟依面積等費率標準洽收使用報酬時,其授權範圍係涵蓋營業場所內包括電腦伴唱機之各種公開演出利用行為,例如以鋼琴演奏、播放CD音樂、以擴音器等設備公開演出廣播音樂,或併同電腦伴唱機之公開演出而利用著作之情形。因此,如KTV、卡拉OK、餐廳等場所係以多種方式利用著作時,TMCS得依來函所述以營業面積計算洽收授權費用。 四、如利用人僅於營業場所擺放電腦伴唱機供顧客點唱,為單一之利用行為,未再以其他方式利用TMCS所管理之著作時,該會仍應依本局98年4月2日智著字第09816000940號函以每台電腦伴唱機每年1200元之費率洽收使用報酬。五、又使用報酬之收取,應以場所實際確有利用仲介團體管理之著作之情形為限,例如以車輛、包廂或房間為計費單位者,必須限於該車輛、包廂或房間確有利用著作之情形,始得納為收取使用報酬之計費單位,併予敘明。 |
- 發布日期 : 98-08-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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