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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800064420號
令函日期: | 98-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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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800064420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 貴會所詢附著於外曲之華語歌詞著作人權利歸屬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復 貴會98年7月23日(98)音楚字第2665號函。 二、本局94年5月16日智著字第09400034550號函之內容,係針對我國加入WTO前已完成之MIDI所做之解釋,而MIDI僅涉及「曲」之利用(重製或改作),故與 貴會來函所詢關於「華語歌詞」權利歸屬問題無涉,合先敘明。 三、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之華語歌詞,其性質究竟為何,應區別情形而定:(一)若該華語歌詞係直接翻譯或改寫日詞而來,即為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性質為『衍生著作』,仍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享有著作權(本法第6條參照)。(二)若該華語歌詞並非翻譯或改寫日詞而來,而係搭配日曲另為一新之創作。 四、至來文所詢事項,經向 貴會釐清、了解後,本局依本法規定答覆如下:(一)該華語歌詞如為「衍生著作」(改作日詞),則僅涉及改作人與原日詞權利人間之民事法律關係(原權利人得向改作人主張報酬請求權),不生著作權侵害之問題,另縱使改作人未支付使用報酬,亦無礙於該華語歌詞原已享有之著作權。(二)該華語歌詞如為新之創作,當然享有著作權,且與原日曲日詞完全無涉,無須取得原權利人之授權,亦無須向原權利人支付使用報酬。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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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600 | 著作權法第6條 |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 發布日期 : 98-08-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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