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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800066730號

令函日期: 98-08-05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800066730號
令函要旨: 有關 貴臺函請本局另訂98年度支付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之音樂使用報酬金付費標準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復 貴臺98年7月31日北廣字第09830172900號函。
二、按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規定,訂定使用報酬費率係仲介團體之權利,本局僅得就仲介團體提報之費率加以審議,並無代仲介團體訂定費率之權限,故由於MUST此次送審之無線廣播電臺費率中,並未訂定「無營利行為之地方性調頻網(大功率頻道)」收費標準,本局依法無從代其訂定此一收費標準,尚請諒察。
三、緣目前MUST甫經本局審議通過之無線廣播電臺文化、教育之公益性及政府所屬頻道音樂著作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無法適用於 貴電臺,因此建議 貴臺得與MUST個案協商使用報酬,以杜爭議。
  • 發布日期 : 98-08-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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