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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810b

令函日期: 98-08-1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0810b
令函要旨:

一、有關申請著作權部分: 按著作權法採行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是以,您所創作完成之樂曲,於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毋庸申請登記。 二、有關申請專利部分: 申請專利之標的必須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而樂曲之創作係屬非技術思想者,非為專利申請之標的。相關說明請參考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二張何謂發明1.3非屬發明之類型(2-2-2頁)(網頁路徑:首頁/專利/法規資訊/102年修法後專利審查基準彙編)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及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 : 98-08-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 瀏覽人次 :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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