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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810c
令函日期: | 98-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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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80810c |
令函要旨: | 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圖形著作屬著作之一種,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來函所述電路圖,如係前述之「科技設計圖」,且無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者,該電路圖,自著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至於用「電路圖」製成電路板部分,如係印刷電路板,該電路板上顯示電路圖之著作內容(即圖形)者,應屬「重製」電路圖之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外,任何人如欲「重製」該圖形著作,自應事先徵得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二、 另有關著作權侵權追溯期,如係指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依本法第89條之1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如係指刑事責任,則請參考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三、 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電路板套件是否侵害電路圖之著作權、電路板套件是否屬著作權保護範圍、職務著作之著作權歸屬及侵權追溯期是否已過等問題,涉及具體個案之認定,非屬本局業務範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四、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9條第1項、第10條之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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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500 | 著作權法第5條 |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 發布日期 : 98-08-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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