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980813b

令函日期: 98-08-1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0813b
令函要旨: 台端所詢關於將BMW網站上之汽車廣告或國外買來的DVD下載(不論部分或全部)後上傳至部落格上,分別涉及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規範,而「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為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上述利用著作之行為除非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而應負相關民、刑事責任。鑑於網際網路無遠弗屆,對著作權人之權益影響甚大,其合理使用之空間有限。因此,所詢問題仍應事先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始得為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400 著作權法第44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98-08-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84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