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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819b
令函日期: | 98-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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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80819b |
令函要旨: | 所詢問題1,查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並無「版權」一詞,故來函所詢「版權」乙詞,一般均係指著作權而言。又所詢問題2及3,按本法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須申請著作權登記或標明「©」圖示、字樣,亦可自動受本法保護。雖我國法律並未強制要求著作物須附有著作權聲明,亦無規定著作權聲明的格式,但實務上於坊間常見著作權人參考美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於其出版品加註著作權符號©、著作首次出版的年份及著作權人姓名,以對外宣示該著作受著作權保護。至於所詢問題4,商品所附之條碼(Bar code)或書本所附之國際標準書號(ISBN),係基於管理出版商品之目的及因應國際間管理圖書期刊所發展之統一編號制度,並提供機械辨識資訊之線條組合,此均與著作權保護無關。 |
- 發布日期 : 98-08-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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