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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825b

令函日期: 98-08-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0825b
令函要旨: 一、 所詢網路賣家盜用他國賣家所拍攝之圖片販賣自己的商品,可能會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如遭權利人依法訴追,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又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係犯罪行為,任何人皆得告發。惟按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不在此限。」而有權提起刑事告訴之人,限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仲介團體。如所告發之案件屬告訴乃論之罪而並未經此等人依法提起告訴者,司法機關將無法訴追此一侵權行為,因此會要求需有權利人之檢舉。
二、 至於所詢對實體拍攝的賣家不公平、欺騙消費者及廣告不實等問題,涉及消費者保護法等其他法令之規定,非屬本局業務範圍,歉難答復,尚請諒察。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10000 著作權法第100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 發布日期 : 98-08-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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