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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825c
令函日期: | 98-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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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80825c |
令函要旨: | 一、 有關 貴館邀請各作曲家創作樂曲,若未簽訂著作權歸屬之相關契約文件,應視情況而定: (一) 雇用各作曲家作曲: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然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有約定則從其約定。若 貴館依前述規定享有著作財產權,則毋須簽署著作財產權之授權或讓與書。 (二) 出資聘請各作曲家作曲:依本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若契約未約定,則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且該受聘人享有著作財產權,惟出資人得在出資之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若貴館未取得著作財產權,則建議如能事先取得,再加以利用,則可避免因出資人(貴館)得利用該等著作之範圍涉有不明之爭議。 二、 所詢應簽署「授權書」或「讓與書」一節:有關著作財產權的讓與或授權,基本上是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契約行為,根據契約自由原則,應由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依雙方的意思來訂定。 三、 針對外界常見之著作財產權授權或讓與方式及政府機關辦理採購簽訂契約時相關著作權事項,本局網站上有「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 」等範例(網頁路徑:首頁/使用與授權/契約範本),並請貴館依需求斟酌調整之。 四、 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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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100 | 著作權法第11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01001200 | 著作權法第12條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 發布日期 : 98-08-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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