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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827a
令函日期: | 98-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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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80827a |
令函要旨: | 一、教科書內容雖係依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取得法定授權,惟因該條規定及第63條規定之合理使用型態,並未包括「公開傳輸」之情形,恐無法主張合理使用,不得存放於網站供大眾經由internet下載,仍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47條、第63條等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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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4700 | 著作權法第47條 |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
01006300 | 著作權法第63條 | 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著作。 |
- 發布日期 : 98-08-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