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980827b

令函日期: 98-08-2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0827b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於網站上上傳或下載著作為「重製」行為,將著作上傳於網站上供他人閱覽或聆聽,則屬「公開傳輸」行為。「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屬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並放在網路上「公開傳輸」,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合先敘明。
二、故所詢將他人作品貼於自己部落格中,已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並加以公開傳輸之行為,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及公開傳輸,始得為之。
三、惟如該等著作經著作財產權人註明「歡迎下載,並請轉寄支持」,應可視為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他人重製並公開傳輸其著作,則轉貼該等著作於部落格中將不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問題。所詢別人所為「歡迎下載,並請轉寄支持」可否將之貼在自己的部落格中,需視該別人是否為著作權人而定,如係著作權人,即可轉載,如該別人並非著作權人,即不可轉載至自己的部落格,否則即有侵害公開傳輸權之行為。
  • 發布日期 : 98-08-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93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