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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800076650號

令函日期: 98-09-03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80007665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所詢有關電影公開上映所涉著作權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公開上映」係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之行為。由於公開上映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故有關 貴委員會欲於社區電影院公開播放電影供社區住戶欣賞之行為,已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二、所謂公播版或家用版,係廠商依其市場區隔原則,自行將其著作商品分類,並個別訂定其授權使用範圍、時間及地域等。一般「公播版」是指授權視聽著作公開上映之版本,反之,「家用版」係指於非公眾之場合使用之版本。
三、所詢問題1,若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以另附授權書之方式,提供 貴委員會使用家用版DVD,則 貴委員會得依授權書所載授權利用之時間、地點內公開上映該視聽著作,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惟仍需確認授權人是否為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
四、所詢問題2,若 貴委員會已以購買或租借之方式取得公播版影片,因「公播版」係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視聽著作公開上映之版本,故無須另附任何授權文件,即可公開上映該視聽著作。惟須注意的是,公播版影片需為「正版」,若該公播版上另有標示授權之範圍(如時間、地點等), 貴委員會仍應依照該授權之範圍利用著作。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400 著作權法第44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98-09-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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