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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800068430號

令函日期: 98-08-12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800068430號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所函詢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之合法性地位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 貴所98年8月6日北市湖民字第09832101000號函辦理。
二、有關 貴所舉辦「內湖夏季音樂節」活動,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一事,說明如下: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其音樂著作之權利,若 貴所於該活動中利用他人之音樂著作,且無合理使用情形,即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屬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商授權事宜並付費,避免侵權;惟若該活動符合本法第55條規定之「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即可於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之著作,毋須取得授權;然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利用他人著作是否得主張合理使用規定,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案件事實認定。
三、有關 貴所函詢向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MUST)申辦授權其合法性一事,經查,MUST係依據「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經著作權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並由著作財產權人所組成的音樂著作仲介團體;而有關MUST所管理之音樂著作曲目,可於MUST網站(http://www.must.org.tw/)中搜尋;另有關本局核准之「MUST個別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費率」如後附件。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98-08-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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