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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800072070號

令函日期: 98-08-25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800072070號
令函要旨: 有關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98年度音樂著作公開播送使用報酬新費率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復 貴臺98年8月14日節字第0980002785號函。
二、有關調頻(幅)網費率計算方式,依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98年第7次會議審議之意旨,係以「頻網數」為計費基準,而非以「單一頻率」分別計費,至 貴臺依廣電法之規定,全國調頻網轄下所屬15個頻率須有30%之自製地方性節目,非全部時數均為全國聯播節目,此一事實業經貴臺於會議中陳述,且為委員會所明知,又依委員會討論之結果,該15個頻率仍應以1個「全國性調頻網」計費。另依 貴臺於前揭會議之陳述,貴臺應有1個全國性調頻網、4個地方性調頻網中功率頻道及2個地方性調幅網,惟 貴臺此次檢送之資料(1個全國性調頻網、3個地方性調頻網中功率頻道及1個地方性調幅網)與上述陳述有所不同,建議 貴臺就此部分事實面資訊應再予釐清。
三、有關音樂使用次數計算方式,倘以一個「頻網」聯播一次者,則計算為一次,而非以「單一頻率」播出次數計算。
四、有關「地方性調頻網大功率頻道」是否適用「全國性調頻網」三分之ㄧ費率,由於本局審議通過之費率並未訂定「地方性大功率頻道」之收費標準,故應由 貴臺與MUST個案協商另訂使用報酬,如 貴臺與MUST均同意以「全國性調頻網」三分之ㄧ費率計算「地方性大功率頻道」之使用報酬,自得以雙方協商之金額為準,惟依說明二,貴臺並無地方性大功率頻道,併予指明。
  • 發布日期 : 98-08-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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