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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901b
令函日期: | 98-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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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80901b |
令函要旨: | 一、所詢問題A1,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資訊系統來使用(實體設備的所有權屬甲公司,資訊系統所有權亦屬甲公司), 若甲公司於安裝向乙公司所購買之資訊系統時,發現該資訊系統要能正常運作,需要額外搭配一些需要合法授權的軟體, 但在購買資訊系統時,乙公司並未告知甲公司,甲公司於系統安裝完成後才發現。若甲公司購買資訊系統後自行安裝電腦軟體於資訊系統,該電腦軟體係未經授權,依本法第91條第1項規定,係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而有民、刑事責任。若該非法重製於資訊系統之電腦軟體並非甲公司自行安裝,甲公司知悉購買之資訊系統內安裝有未經授權之軟體後,仍做營業而使用,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亦將視為侵害著作權,仍須負擔民、刑事責任。至所詢問題A2,係屬民事契約之擬定,尚非本局業務職掌範圍,請另洽法律專業人事詢問意見。 二、所詢問題B,至於市售軟體之合法性,須就個案加以判斷,並無一定之標準可循, 通常消費者可從產品包裝之品質、販售之價格參考認定之,必要時亦可再向販售 廠商查證或請其確認、保證為正版品,或可洽商業軟體聯盟(電話: 0800-051-498)協助了解,以免買到盜版品。又著作權之 刑事處罰限於故意犯,並不處罰過失犯,惟是否有犯罪之故意、所購買軟體是否為盜版物等事實之認定,均須由司法機關 調查事證為具體之個案判斷,所詢若發生違反著作權法情事時,建議可以針對貴 公司有無犯罪故意之事實舉證,以供司法機關判斷。 三、所詢問題C,本局並無資料庫可供一般大眾進行檢索各種軟體之授權形式,一般 電腦軟體之合法重製物在實務上常區分為個人版、教學版、營業版或試用版等,利用人應依各種版本所定的授權方式利用之,若有軟體授權範圍涉有不明等之疑慮,建請直接洽該軟體之著作財產權人詢問釐清後再行購買。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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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8700 | 著作權法第87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01009100 | 著作權法第91條 |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
- 發布日期 : 98-09-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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