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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907b
令函日期: | 98-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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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80907b |
令函要旨: |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7條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惟本局認為,該等規定主要係適用於所謂「著作權商品」(例如音樂CD、視聽DVD、書籍、電腦程式等)之輸入行為。如輸入之商品雖含有著作,例如來函所述之有辛普森家庭圖樣的衣服,但此著作並非該商品之主要用途所在者(衣服之主要用途為供作穿著),則此等商品並非「著作權商品」,似不受上述本法第87條第4款規定之限制,販賣此等商品,並不會發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二、另所詢辛普森家庭在台灣的代理商相關資訊一節,因係屬私契約事項,本局尚無相關資料可供查詢,敬祈諒察。至於在各大夜市販售辛普森家庭T恤的店家是否違法之疑義,涉及具體個案之認定,非屬本局業務範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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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8700 | 著作權法第87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 發布日期 : 98-09-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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