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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907c
令函日期: | 98-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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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80907c |
令函要旨: | 一、所詢自台灣開發公司對一款線上遊戲購買在越南發行的經營權,為了在越南可以發行此款遊戲,需要由產地政府批發著作權一事,按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即我國著作權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亦即台灣自19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1998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 二、另按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應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權利之存在負舉證責任,故著作權人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日後發生私權爭執時,由法院依權利人提出之事證,加以認定。例如,權利人可持其著作至法院辦理認證,或請律師認證,甚至得保留創作過程所需之一切文件等保存證據之方法。此外,本法為便利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舉證,特於本法第13條明定,凡於著作原件或其已發行之著作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本名或眾所週知之別名,或著作之發行日期及地點者,該等表示即生推定之效果。 三、因此,所詢律師之證明文件,依台灣之法律屬私文書,故是否有實質的證據力,仍須於具體個案,由法官自由心證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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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01001300 | 著作權法第13條 |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 發布日期 : 98-09-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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