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980925b
令函日期: | 98-09-25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80925b |
令函要旨: | 一、 查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並無「版權」一詞,來函所詢「版權」乙詞,一般均係指著作權而言。又依本法規定,安裝電腦程式著作屬「重製」行為,而「重製權」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原則上均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須負民、刑事責任。另據了解,目前市場上所販賣之電腦軟體,依其授權予消費者之使用範圍可再分為個人版、教學版、營業版或試用版等,利用人應依其授權方式(授權的範圍,包括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等)利用之,合先敘明。 二、 來函所述向他人借來一套合法軟體,僅供個人練習術科使用一事,如果僅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之目的,利用非供公家使用之機械重製該軟體來用,似有主張本法第51條合理使用之空間。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5100 | 著作權法第51條 |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發布日期 : 98-09-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