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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925b

令函日期: 98-09-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0925b
令函要旨: 一、 查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並無「版權」一詞,來函所詢「版權」乙詞,一般均係指著作權而言。又依本法規定,安裝電腦程式著作屬「重製」行為,而「重製權」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原則上均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須負民、刑事責任。另據了解,目前市場上所販賣之電腦軟體,依其授權予消費者之使用範圍可再分為個人版、教學版、營業版或試用版等,利用人應依其授權方式(授權的範圍,包括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等)利用之,合先敘明。
二、 來函所述向他人借來一套合法軟體,僅供個人練習術科使用一事,如果僅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之目的,利用非供公家使用之機械重製該軟體來用,似有主張本法第51條合理使用之空間。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100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98-09-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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