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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800085870號
令函日期: | 98-1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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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800085870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民眾陳情 貴會調漲電腦伴唱機收費漲幅過高一事,復如說明,請於文到20日內 查照辦理見復。 說明:一、復 貴會98年9月24日98年台協字第980924號函。 二、有關 貴會電腦伴唱機使用報酬費率, 貴會應依本局98年4月2日智著字第09816000940號函及98年5月26日智著字第09800044140函以每台每年新台幣1,200元費率洽收。如利用人於營業場所中另以其他公開演出之方式「實際利用」 貴會所管理之著作,例如鋼琴演奏、播放CD音樂、以擴音器等設備擴大廣播之效果等,則 貴會得依營業場所公開演出費率洽收。實際之授權金額仍須視營業場所之利用情形分別洽商。又前述所謂「實際利用」者,並不包含單純開機、合理使用等情形。 三、依 貴會前揭函所述,有關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使用報酬之洽收,似未區分利用人係單純使用電腦伴唱機抑或係併同其他媒介利用,而概依營業面積洽收,與上揭本局函令有違,請於文到20日內填報「TMCS98年4月份以後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授權使用報酬收取狀況統計彙整表」如附件,本局將實地進行市場之訪查。 |
- 發布日期 : 98-10-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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