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981008a

令函日期: 98-10-0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1008a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凡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販售該合法重製物,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因此,所詢將向補習班購買之正版教學DVD再予轉賣,是行使物權的正當行為,並不違反著作權法規定。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901 著作權法第59條之1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 發布日期 : 98-10-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