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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1012d

令函日期: 98-10-1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1012d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凡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重製物(例如販售、贈送),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因此,所詢可否將向補習班購買的DVD、補習班及老師贈送的書等再予轉售及轉送之疑義,依上述說明,只要是正版的著作物,即使該等書籍並無ISBN編碼,或著作物之外包裝有記載「禁止轉售」之文字,上述各行為仍就是行使物權的正當行為,並不違反著作權法規定。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901 著作權法第59條之1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 發布日期 : 98-10-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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