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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1012e

令函日期: 98-10-1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1012e
令函要旨: 一、所詢2009高雄世界運動會彩帶高及吉祥物標誌著作權由財團法人世界運動組織委員會基金會(以下簡稱KOC)無償移轉高雄市政府一事涉及之著作權問題,KOC屬財團法人,其享有上述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自得無償讓與高雄市政府。至於著作財產權讓與程序,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只要雙方合致即可成立,並無一定格式。
二、另著作人格權部分,來函所提世運彩帶高及吉祥物標誌之原設計者於著作權讓與承諾書或契約中約定放棄著作人格權,惟放棄著作人格權究指拋棄著作人格權之主張或約定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其效力如何?涉及當事人之真意及民法相關規定,建議應進一步釐清。
三、縱有上述著作人格權約定不明之情形,高雄市政府受讓取得著作財產權後,就該等著作之利用,不當然涉及著作人格權之侵害,例如世運彩帶高及吉祥物標誌著作人業經公開發表後,而成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已無「公開發表權」可言,復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請參考本法第16條第4項之規定)。又高雄市政府縱使改變其著作內容、形式或名目,如未達損害著作人之名譽者,亦不構成著作人格權之侵害,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600 著作權法第16條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 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 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 名稱。
  • 發布日期 : 98-10-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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