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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1022
令函日期: | 98-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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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81022 |
令函要旨: | 一、自網站下載影片除非合於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事先徵得著作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如不合於「合理使用」,縱然僅提供個人或家庭使用,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而須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一般網路使用者自網路下載影片或交換音樂的數量,極易造成「市場替代」效應(例如下載熱門院線片,就不需要去電影院看電影,或去租、買錄影帶或光碟來欣賞),與將有線電視播送之電影錄下來有空觀賞之情形不同,自會超出合理使用範圍。至於使用P2P軟體下載資料的同時,亦常伴隨上傳與他人之行為,尚與單純網路下載有別,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更加有限,請參考本局「利用BT、Emule等P2P(點對點)傳輸軟體下載及上傳他人著作法律效果之說明」宣導說明資料之說明。 二、又一般社會上電影院線片或流行歌曲之行銷模式,在電影院首映或專輯發行後一定期間內,應不可能出現於網路上免費下載,網站中如有熱門院線片影音檔或最新流行歌曲音樂檔等,就社會常理而言,其屬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而非法「重製」、「公開傳輸」之盜版作品可能性極高,並非完全無法判斷。因此,透過網路下載影片、音樂或圖片等檔案之前,應避免下載來歷不明之檔案,才能在享受科技帶來便利的同時,保護自己不致於觸法,也保護別人的智慧財產權。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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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4400 | 著作權法第44條 |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發布日期 : 98-10-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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