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智著字第09800099190號

令函日期: 98-11-12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800099190號
令函要旨: 有關 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98年第7次會議審議通過之適用公營電台音樂使用報酬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會98年11月5日(98)音楚字第3123號函。
二、貴會來函表示提送本局審議之「無線廣播電台文化、教育之公益性及政府所屬頻道音樂著作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係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核發給所有電台之各頻率標準,即「全區大功率」、「中功率」及「小功率」標準分別訂定之,故對應至本局審議通過之新費率,「全國性調頻網」及「全國性調幅網」即係指「全區大功率」而言。
三、惟依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98年第7次會議之認知及理解,「全國性調頻網」或「全國性調幅網」係由數個不同功率之發射台或轉播站所組成,進而串聯成一個全國皆能收聽的節目網絡,並非如 貴會所述等同於「全區大功率」,貴會如欲以NCC核定之功率標準收費,則提送費率時應避免使用「全國性調頻網」或「全國性調幅網」之名稱,以免造成混淆。
四、本項費率適用上應先釐清電台有多少全國性調頻或調幅網、地方性調頻或調幅網,再分別認定有無營利行為並加總使用報酬,爾後再依電台所有分台總計之音樂使用次數,參照本局訂定之級距標準,予以酌減使用報酬。至電台利用人之全國性調頻或調幅網、地方性調頻或調幅網之數目究竟為何,由於NCC並無相關資料及分類,建議宜由電台利用人舉證證明之。
五、又著作授權利用之使用報酬金額多寡,貴在公平、合理,並能確實反映利用人利用貴會所管理著作之情形,因此貴會與各電台協商亦應秉持此一原則,以達到利用人快捷、合法利用著作之目的,並締造雙贏。貴會如認為現行費率適用上有窒礙難行之處,可於日後再檢討調整,惟因費率審議通常需經過一定期間,而電台利用人在營運上有快速、合法利用著作之需要,必須儘速取得授權,故貴會目前仍宜按現行費率架構與電台利用人協商以利達成共識,並促成98年度授權續約之簽訂事宜。
  • 發布日期 : 98-11-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9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