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台端函詢民宿客房裝置電視機供旅客觀賞所涉著作權利用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一、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98年11月10日通傳營字第09800495190號函函轉 台端98年11月4日陳情函影本辦理。
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公眾」係指不特定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而民宿客房係為提供旅客居住的場所,即應屬本法所稱之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至於民宿業者於客房內播放電視節目是否涉及著作之利用,應視實際利用情形而定,若民宿業者之各台電視機係獨立接收電視節目訊號,未於接收後再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電視機等收視設備者,應屬單純開機,並無本法中所稱公開播送之行為,自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洽商授權。但如民宿業者係先裝置接收器材接收電視節目訊號,而後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電視台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另行傳送提供公眾收看(例如接收後,再分別傳送至大廳或各房間等擺放之電視機),即屬本法所稱「公開播送」行為。
三、又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係屬私權契約關係,應以被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為洽取收權及支付使用報酬之對象,一般系統業者、代理頻道商所收取的費用,應係頻道之收視費用,與著作權之授權費用尚無關聯,若代理頻道商欲主張公開播送權,應證明其為頻道節目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來函所述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稱已取得多個頻道之視聽著作之公開播送權,惟對於視聽著作內所含音樂、錄音著作公開播送之授權,原則上九太公司並無權限。縱使業者與九太公司訂約,亦僅得就其代理範圍內進行授權,對於未經授權之音樂與錄音著作部分,仍應向真正的權利人(音樂或錄音著作權仲介團體或權利人)取得公開播送之授權。
四、因此建議民宿業者先依實際接收及傳送之情形判定是否涉及著作之利用行為,如屬前述需要取得授權之行為,仍應向所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著作權仲介團體取得授權,關於授權管道之說明及訊息,請參見本局網頁(路徑:著作權主題網首頁/使用與授權/音樂授權管道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