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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1124b
令函日期: | 98-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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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81124b |
令函要旨: | 一、有關您來信所詢「對於創作好的樂曲要申請,應如何申請」一節,如您係欲為自身創作的樂曲申請登記,則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毋須登記;如您係欲對他人創作的樂曲申請授權利用,則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參與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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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01006900 | 著作權法第69條 | 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 前項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使用報酬之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 發布日期 : 98-11-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 瀏覽人次 :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