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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900000090號

令函日期: 99-01-07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900000090號
令函要旨: 所詢擬自 貴會印製之「南島民族論壇會議」實錄擇取數篇報告彙集成冊出版流通之適法性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會98年12月29日原民企字第0980061808號函辦理。
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就其著作專有重製、編輯、散布等權利。所詢 貴會未取得報告或論文發表人著作權或授權書,擬自所印製之「南島民族論壇會議」實錄擇取數篇他人報告彙集成冊出版流通之行為一節,因涉及上述本法所定之「編輯」、「重製」及「散布」他人著作之行為,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構成侵權行為。
三、以上說明,請 參考本法第22條、第26條之1、第28條及第28條之1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200 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01002601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01002800 著作權法第28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01002801 著作權法第28條之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
  • 發布日期 : 99-01-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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