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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1202a

令函日期: 98-12-0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1202a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 所詢您所創作之全美語繪本及繪圖製作與國外書籍相似,是否侵害智慧財產權之疑義,按任何人只要出於個別獨立創作,沒有抄襲他人作品的情事,縱使創作內容與他人著作內容相似或雷同,每個人就其創作均分別享有其著作權,不會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但是如係參考他人所畫的圖案再另外畫出,則所繪圖案內容與原圖案有雷同之處的話,則將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二、 另著作權係屬私權,因此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何人享有著作權?以及是否有侵害等?涉及諸如行為人有無故意之主觀條件,及著作有無原創性、有無「接觸」及「實質相似」、行為人之實際利用形態等事實情狀,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 發布日期 : 98-12-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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