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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1211a
令函日期: | 98-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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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81211a |
令函要旨: |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 所詢「自製之電腦教學光碟」,其內容可能包含多種不同類別之著作,例如:語文、美術、攝影、音樂、錄音、視聽、電腦程式著作等,若完全由您創作完成,未利用到他人之著作,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規定,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您自可本於著作人專有之權利,販售或公開播放該教學光碟。惟教學光碟製作時通常會有利用到他人之著作的問題,則可能涉及以重製、改作或編輯之方式利用別人的著作,除合於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經各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因此,提醒您在製作教學光碟時,應注意有無利用到別人的著作,進而依法取得授權利用。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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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01004400 | 著作權法第44條 |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發布日期 : 98-12-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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