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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1215

令函日期: 98-12-1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1215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
一、 所詢合夥契約書,如係自行撰寫契約內容,足以表現創作者的創意、思想而具原創性,則該「合夥契約書」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語文著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受本法保護。反之,如該合夥契約書係一般契約共通必要記載之內容,而不具原創性,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 又本法並無「版權」一詞,來函所提及之「版權」,通常係指著作權而言,按本法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須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即可自動受本法保護。
  • 發布日期 : 98-12-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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