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著字第09800117070號
令函日期: | 99-01-07 |
---|---|
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80011707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所詢社區供住戶借閱影片、書籍事項,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社區98年12月29日水悅社區第00001號函辦理。 二、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僅賦予著作人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著作物的權利及出租權,並未賦予著作人「出借權」。故將購買來之「正版雜誌」、「正版書籍」或租借來的「正版影片」供社區住戶免費借閱於住家觀賞,因該「出借」行為非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財產權,因而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的問題。惟若「明知」買來之雜誌、書籍或租借來的影片係盜版品,而仍出借給住戶,則仍屬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三、另 貴社區於「出借」上述影片時,建議提醒住戶不要在公開場所播放該等影片,以免住戶違反相關規定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按「公開上映」是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任何人公開上映他人之視聽著作,原則上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可為之,否則,會有侵害他人公開上映權的危險)。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8700 | 著作權法第87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 發布日期 : 99-01-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01